乐乐v8论坛:杭州人注意!街头这种卖水果的卡车摊,慎买!很多人都被坑了……

董乐器 2021-07-13 06:03:15

来源乐乐v8论坛:萧内网萧山论坛

乐乐v8论坛:杭州人注意!街头这种卖水果的卡车摊,慎买!很多人都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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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v8论坛:杭州人注意!街头这种卖水果的卡车摊,慎买!很多人都被坑了……

日前乐乐v8论坛,杭州萧山一网友发帖说:

乐乐v8论坛:杭州人注意!街头这种卖水果的卡车摊,慎买!很多人都被坑了……

开车看见路边有辆卡车在卖榴莲,写着26一斤,想着还便宜买一个吧,就下车挑了一个,秤好257元,然后卖家要剥壳,我老公说不用,我们回家自己剥。

乐乐v8论坛:杭州人注意!街头这种卖水果的卡车摊,慎买!很多人都被坑了……

好笑的来了,那个人说,我跟你们说实话我的这个秤是9两秤,老公说那240吧,那人说好的,老公又说我们自己剥,那人说不行,最后我们就没买。

乐乐v8论坛:杭州人注意!街头这种卖水果的卡车摊,慎买!很多人都被坑了……

你品,你细品,他这个秤应该8两都没有吧……

开着货车的流动水果摊贩,用低价吸引人购买,并主动剥壳,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缺斤少两。

类似的套路在全国多地都有,很多人都被坑了。

搜索「路边卡车卖榴莲」多地存在此类骗局

在杭州萧山,开着卡车在路边卖榴莲的流动摊贩,几年前就有了。打着贩卖「价廉质优」的旗号,常在街头巷尾向路人兜售榴莲。

多名网友表示自己被坑过——

「买过一次,再也不买了,缺斤少两严重」

「估计一斤只有6、7两,太坑了」

「我买过,一算钱超贵,我就知道不对,都剥好了,上当只有一回。」

「我上次路边买了一个,他说7斤,我一看撑死4斤……」

网友@长山陆:8两,有7两就不错了。那年北塘路上买香蕉,回家一称少一半,自那以后大路边上的摊贩的东西从来不买。

网友@蜂蜜柠檬水:他怕你们整个拿回家后自己称分量。

网友@爱喝冰可乐乐:之前我也看到过,不过是19.9一斤,刚好有人在买我看了下肉还可以,就买,结果开出来也不能说饱满度不好吧,但是同样的钱,还不如买超市里的剥好的肉多。从此再也没买过路边的,超市贵点至少称准。

网友@钶钶粑粑:我靠,我们村后也有在卖,幸好没买。

网友@X1H:这要是我带着称去买是不是当场劝退。

网友@小黄鸭:我路边买过,自己拿回家剥,结果是熟透了的,闻着香吃着没味道。

网友@小喂喂:九号坝那时候也没有买,25一斤一个很小的也要200多,就没买,一看称就不对。

网友@正在输入:路边买过一次,再也不买了,缺斤少两严重。

网友@mimang:很有必要买台小秤随身带,买的时候拿出来给他一万点暴击。

网友@友人:称估计一斤只有6、7两,太坑了,之前买过一次路边的榴莲就再也不买了。

网友@敏敏密探:我买过,算钱超贵,我就知道不对,都剥好了,上当只有一回。

网友@清浅玉:我上次路边买了一个,他说7斤,我一看撑死4斤,果断没要!

网友@LL燕:到处都有,上周在西山隧道北面入口处看到一个。

网友@里ban畈:教你们个办法,手机在准的电子称上称好,记住重量,买东西前先搁一下自己的手机,手机变重了就不要买了。

此前,江苏一流动榴莲车摊被查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检测,20斤称出了29.91斤!商贩称缺斤少两是流动水果摊点的「行规」。

20斤的砝码显示29.91斤

提醒大家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门店,不要轻易在流动摊贩上消费。

来源: FM93交通之声

1分钟点赞91个!大众点评顶级会员因点赞过多被处罚

图为当日现场。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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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日现场。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上海4月27日电(记者 李姝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顶级会员诉“大众点评”刷赞之争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改判,判决大众点评平台撤销毕先生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恢复其账号贡献值43143点;补发“PASS”卡一张;赔偿毕先生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5000元,驳回毕先生其余诉请。

2015年,毕先生用手机号注册为大众点评用户。毕先生自称因为疾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时间活跃在大众点评平台。随着时间的推移,毕先生在平台发布了大量文字、图片、视频等,也慢慢得到了众多用户的关注,成为大众点评等级Lv8的顶级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大众点评平台监测到毕先生账户每日点赞量在11000-25000,其中连续多个小时每小时点赞量在1000-2000个。又过了半个多月,平台又监测到毕先生账户点赞量出现相似情况,其中连续1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点赞量1600-4000个,一个赞用时不到一秒钟。大众点评结合系统监测数据与人工经验判断,认为毕先生现在账户的点赞数据是异常的,非其本人所为。于是,大众点评根据《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发出了预处罚的通知:“通过买粉或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干预或制造虚假的粉丝量、浏览量、点赞量等社交数据,扣除其诚信分9分。”在毕先生申诉失败后,对其作出“三级处罚”决定。处罚措施有:预处罚期间点评不进精选、扣除违规点评贡献值、禁发点评等内容90天;倒扣除现有贡献值50%;撤销VIP;取消会员年会权益;禁止申请平台组织的霸王餐等免费活动90天;论坛公示。

毕先生认为大众点评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无事实依据的,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大众点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增加其账号贡献值56643点,其中包含处罚时扣除的43143点,以及处罚期间因点评无法进入损失的13500点;同时要求补发其账号“PASS”卡一张;在平台公示大众点评诚信处罚相关明细规则和依据;给予其“大V年会”名额一个;并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一审中,毕先生当庭进行了点赞演示,1分钟点赞91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点赞行为不符合一般点赞行为的行为特点,也无法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所以毕先生的行为确属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大众点评平台依据《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采取处罚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毕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毕先生坚持其一审诉请,并表明因身体原因其日常有比常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互动,点赞行为也是自己与其他用户“礼尚往来”的具体体现。毕先生认为点赞功能对用户而言只要喜欢就可以对某条内容进行点赞,且其常常是对首页推荐的精华内容进行点赞,是其本人所为。

大众点评表示,这种长时间、高频率极端异常的点赞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为特征,且平台设置点赞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在浏览阅读和思考后,对他人发表的内容表达认可,并通过这种公开的认可,为其他用户提供更加客观真实有效的消费参考依据。如果任由没有意义甚至虚假的评价行为发生,会使其他用户消费选择做出错误判断,势必会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其处罚合法有据,不构成侵权。

关于能否认定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干预或制造虚假的点赞量等社交数据”的行为。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大众点评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正面证明毕先生存在非本人点赞的行为,比如点赞量来源于多个或可疑的设备终端、网络地址;而是通过数据的比对与说明进行的反向推定。其二,毕先生一审庭审中演示了其每分钟91个的高速点赞能力,而大众点评仅是简单否认毕先生长时间维系这种速率的可能性,并未就此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其三,从平台的点赞路径来看,大众点评未进行技术规制,用户可以在不浏览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快速点赞。另考虑到个体差异性,根据毕先生当庭演示的数据,亦难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点赞行为的情况下,难以作出非其本人所为的高度盖然性推定。大众点评就其主张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毕先生的行为不直接置于处罚依据所规定的范围。

关于如难以认定毕先生行为非本人所为,那么毕先生的点赞行为是否仍属大众点评可处罚的情形?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大众点评在规则中既未明确其平台内点赞的功能、价值,亦未列举哪些情形可为或不可为。实际生活中,用户也会因多种情形而点赞。大众点评现于诉讼中对点赞的功能、价值作限缩解释,超出一般预判,故缺乏依据。其次,大众点评认为即便是毕先生本人所为,其无差别的刷赞所产生的数据也是虚假的。而这一判断标准超出了大众点评处罚理由的一般文义理解。最后,管理有多种方式,处罚宜为最后手段。大众点评主张毕先生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异常点赞量对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实质影响或重大威胁,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采取“取消异常点赞数据”等管理措施外,仍须对其作出“三级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关于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是否侵犯了毕先生的权益,若侵犯又该如何担责?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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