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音樂形態(音樂與文化的關系是什麽?

董乐器 2022-04-18 18:50:36

  不僅人類創造的文化在總體上與文化的各種表現形式之間相互關聯、不可分割,在文化的各個不同表現門類(如語言、習俗、法律、政治、經濟、文學、藝術等)之中,其文化機制和表現形式之間(或按符號學的解釋,在符號體系和意義體系之間)也是互爲表裏不可分割的樂器音樂形態。當我們把音樂也作爲一個獨立門類的文化的表現形式看待時,音樂(形式)及其文化(機制)同樣也是處于一種相互包含的關系之中。因此,音樂和文化這兩個概念只有在互相聯系的辯證過程中,才能對它們各自進行較爲完整的界說。

  實際上,人們在提及音樂和文化這兩個關聯概念時,也總是把它們並提,合稱爲“音樂文化”。“音樂文化”是一個在音樂學文論中出現最爲普遍的關聯性複合概念,但對于什麽是“音樂文化”,對于這一概念的具體所指是什麽,似乎還沒有人對它進行過認真的、成文的界定。盡管各人對于“音樂文化”的具體所指可能都會有自己不成文的心理認定,但是,對于存在著如此複雜關系的這一對概念,只有模糊的心理認定是不夠的,如果不對它進行學術性的、定義性的解釋,它仍然將會是一對因所指不明、意義多解而容易造成理論混亂的模糊概念。

  爲了澄清這一關聯性概念的模糊性,我們可以先從基本的字面意義的分析人手,來解釋究竟應該怎樣理解才能接近“音樂文化”的正確含意,才能清楚音樂與文化的複雜關系。

  在“音樂文化”這一複合概念的字面結構關系中,“文化”是主詞,“音樂”是用來界定“文化”範圍的修飾詞,因此,“音樂文化”按中文的完整表述形式應該是“音樂的文化”。但是,音樂的“文化”指的又是什麽事物或現象呢?一般來說,既然是音樂的文化,那麽這種被音樂限定的“文化”所指稱的事象(事物和現象)應該只有這樣的叁種答案:A.音樂事象;B.非音樂事象;C.音樂事象和非音樂事象。究竟哪種答案更爲合理,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剖析加以甄別。

  A.音樂文化=音樂事象?

  在我們的一般概念中,“音樂”一詞(假如不予附加其他歧義的話)指的就是那些物理地鳴響著的、藝術地組合起來的、樂音或噪音運動的音響形式本身。當我們把音樂“文化”的所指對象理解爲是音樂(事象)時,應該是指音樂本身,而音樂本身得以存在的因素,除了能直接聽得到的音樂的音響形式外,還應包括隱含于這種音響形式之中的音律傳統、旋法特征、曲式原則等。也就是說,從音樂的可見、可聞、可感的外部形態到音樂的內部結構,都被看作是音樂“文化”的組成部分。但是,這樣的理解會帶來一系列概念的混淆。例如,人們針對一張古琴(一件可以演奏出藝術地組合起來的聲音的音樂工具),難道能說它是一件“文化”嗎?肯定不能,我們只能說它是一件樂器,沒人會說它是一件“文化”或一件“音樂文化”。盡管我們可以承認,一張古琴上凝聚著的精湛制作工藝和包含著的珍貴文物價值都可以是“文化”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都不能直接表現爲音樂,即制作工藝和文物價值都不是構成音樂的直接因素,也就是說,它們不是音樂。因而,從這一點看,答案A“音樂文化=音樂事象”不能成立。同理,面對琴曲《流水》,我們只能說它是一首樂曲,也沒人會說它是一首“文化”或一首“音樂文化”。當然,琴曲《流水》中所蘊含的情感、意義和審美趣味無疑也是“文化”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不僅是隱含在音樂聲音背後的只可意會而難以直感的東西,甚至它們能否客觀地存在于音樂形式中也都無法確定,因此我們很難把它們當作音樂來看待,何況情感、意義、趣味這些概念原本就是音樂聲音以外的事情,不能把它們看作是音樂事象。從琴曲音樂的這一例子中我們同樣發現:答案A不能成立,音樂文化(或音樂的文化)不應該是音樂事象。更何況,音樂本來就叫“音樂”,何必給它另安一名,又要稱作“音樂文化”呢?由此可言,非但將“音樂文化”等同于“音樂事象”的答案是沒有理由的錯誤答案,而且由此推論,梅裏亞姆所說的“音樂是文化”(music is culture)這一名言,如果單從概念本身理解,同樣也存在概念上的矛盾。

  B.音樂文化=非音樂事象?

  當把“音樂文化”定義爲“非音樂事象”時,它的更爲確切的含意應該是“與音樂有關的文化”。在這一理解中,所謂音樂的“文化”通常是指“音樂背景”(context of music),即與音樂有關的背景因素,也就是我們經常從文章中看到的所謂“音樂的文化背景”。音樂的文化“背景”雖與音樂有關,但它並非音樂本身,因而就實質而言,這種“背景”只能是指那些非音樂的事物和現象,例如:特定音樂的曆史成因;各種音樂的存在環境;不同音樂的創作、傳承、流布方式;音樂的用途、功能、意義;音樂人物、音樂事件等等。總之,只要與某類音樂、某一樂種或某首樂曲有關,無論是人、事、物、象(現象),都屬于音樂背景,因此都應該是“音樂文化”的範圍。如此說來,把音樂的背景作爲音樂文化理解,其實質是把文化看作是核心事物(音樂)以外的剩余事物,亦即研究討論的核心事物以外的可能與核心事物相關的其他任何事物。這就是用“剩余事物”文化觀來解釋音樂“文化”的――換句話說,在這樣的解釋中,音樂文化就是那些不能被納入音樂但又與音樂有關的其他任何非音樂事象。把與音樂有關的非音樂事象看作“文化”,這可能有利于我們從音樂的來龍去脈中研究和認識音樂,但是,如果我們要進一步追問,這樣理解的所謂“文化”究竟是什麽?恐怕答案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因爲我們不能把那些音樂以外的作爲音樂背景構成因素的人、事、物、象的混合概念當作“文化”來看待,也就是說不能把那些雖與音樂有關但非音樂本身的其他剩余事物定義爲音樂的 “文化”。

  C.音樂文化=音樂事象 非音樂事象?

  如果我們把音樂事象和與音樂相關的非音樂事象(音樂背景)統和在一起,統稱爲“音樂文化”,這就意味著我們不僅要把那些外顯的物理地鳴響著的、藝術地組合起來的、樂音或噪音運動的音響形式和隱含在這種音響形式之中的音律傳統、旋法特征、曲式原則等有型之態和無形之態的音樂“形式”看作音樂文化;也要把人們(主觀地)賦予音樂中的情感、意義、審美趣味等各種相關的音樂“內容”看作是音樂文化;還要把包括社會曆史、自然環境、人文條件、各種人、人的行爲、人的思想、人的藝術創作和人創造的器物(如樂器等)在內的任何與音樂有關的背景事象都看作是音樂文化。這樣理解的結果就是:我們擁有了一個比較全面但卻是龐雜多樣的“音樂文化”概念。如果這也能稱作是音樂的“大文化”概念的話,那麽它和文化的“大文化”概念一樣,就是一個包羅萬象的雜亂概念了。由于這樣的“音樂大文化”概念是一個難于確定其內涵和外延的含糊概念,因而它既不能作爲確定的研究單位的概念使用,也不宜作爲描述性的學術概念使用,所以說它並不是一個有理論價值的、值得肯定的概念。由于它的模糊性、龐雜性和多義性,使得它僅可以作爲一個含意不定的日常用語一般性地使用,而不宜作爲一個學術性概念用于我們對音樂(尤其是“音樂文化”)的研究中。

  這樣看來,上述有關“音樂文化”所指含意的A、B、C叁種答案都存在不合理性,都不能予以認肯。再者,如果從音樂與文化的關系來分析,這叁種答案所造成的邏輯上的矛盾和理解上的混亂就更加明顯了:

  按答案A――音樂是文化。既然音樂是文化,爲什麽我們絕對不會把一張能演奏出動聽音樂的古琴叫做“一張文化”?爲什麽我們一定不會把這張古琴演奏出來的一首琴曲叫做“一首文化”?既然說音樂是文化,從邏輯上講就是把其他非音樂事物排除在“文化”之外了,那麽,難道“文化”就只能被限定在音樂範圍嗎?

  按答案B――音樂不是文化。既然音樂不是文化,非音樂事物才是文化,那音樂又是什麽?難道它是和人類文化完全無關的從天外飛來的隕石不成?還有,我們經常挂在口頭上的所謂“音樂文化”,難道僅僅是指與音樂無關的“背景”嗎?既然音樂的背景(context)是文化,那麽作爲在背景下産生的音樂(text)這個主角難道反而可以不在文化之列嗎?

  按答案C――音樂和非音樂都是文化。既然說音樂和非音樂都是文化,那還有什麽與音樂關聯的事物又不是文化呢?既然音樂內和音樂外的事物都是文化,學界又爲什麽要提倡把“音樂”放在“文化”之中進行研究?難道梅裏亞姆的名言“研究文化中的音樂”真的存在邏輯錯誤嗎?

  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在分析中犯了一個偷換概念的錯誤,把“文化”這個集合概念個別化了。也就是說,“文化”應該是許多不同事物的總和性概念,而不是其中某一種事物的個別性概念。即如“樹”和“林”,我們不能把一棵樹叫做“一棵林”;也不能把幾棵樹稱作“幾棵林”,只能把長在一起、連成一片的許多樹稱之爲“林”。其實,筆者認爲,我們在前面的分析中並不是犯了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而根本上就錯誤地理解了“文化”這個概念的概念性質。

  根據我們經驗範圍的認識,當我們談及“音樂”這個詞彙的時候,無論人們對音樂本質的理解有多大的偏差,但“音樂”這個詞本身是有明確指代性的,它所指稱和代表的,就是那些由人嗓或樂器唱奏出來的有節奏、有曲調或有複雜結構的聲音形式。然而,當我們提到“文化”這個詞彙時,它所指稱的到底是什麽,似乎沒有人能夠簡要而明確地說出答案,或者只要說出具體答案,就一定會出現意義間或邏輯上的矛盾,就會繼續爲自己(也給他人)設置概念的陷阱。筆者認爲,如果說“音樂”是一個有著明確指代的具體概念的話,相比而言,“文化”則是一個並沒有明確所指的抽象概念,是一個在概念形成和演進過程中不斷變化其外延和內涵的純理論概念。因此我們不能試圖從客觀角度斷定“文化”是什麽或不是什麽,而應該從衆說紛纭的“文化”概念中,選擇一種適應于表述和理清音樂與文化關系的觀點來定義“文化”。之所以說應該選擇“一種”(而不是多種)觀點來定義“文化”,原因是只有在同一個標准的前提下,才不至于引起因概念混雜而難于溝通的學術討論。

  正因爲我們通常會把表述抽象性質的“文化”概念具體化爲具體事物的代名稱,所以當我們爭辯音樂究竟是不是文化時,無意中又滑進了人類學家泰勒和音樂人類學家梅裏亞姆分別給我們設下的概念的陷阱裏了。我們之所以會一次次掉進這個陷阱,問題的結症是:我們把原本表示抽象意義的“文化”概念具體化了;我們一直在固執地尋找一個如同音樂一樣可見、可聞、可感的具象化的“文化”;我們把由“音樂”和“文化”這兩個概念組成的複合概念(“音樂文化”)看成了兩個對立的並置概念、兩種對等的具體事物。實際上,只要我們能認識到音樂和文化處于一種相互包含的關系之中;認識到它們是互爲表裏的同一事物;認識到文化是音樂的屬性,音樂是文化的表象;認識到作爲屬性的文化是抽象的而作爲表象的音樂是具體的;那麽,我們就能夠比較容易地跳出由兩位大師設下的並且被許多後來人越挖越深的那個概念的陷阱了。

  在我們即將跳出“文化”概念的陷阱之前,爲了進一步印證文化和音樂的關系,還有必要重申筆者對“文化”這個概念的叁點認識:其一,“文化”作爲一個理論術語,它不是某種或某些具體事物的名稱,而是哲學、人類學領域中用來總結某種或某些事物和現象的抽象概念。其二,“文化”這一抽象概念所指稱的,是人類爲組織自己與環境的聯系而創造的一種約定俗成的方式(customary man-ner);也就是人類群體中習慣的、共享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也就是人們從社會中習得並與社會其他成員共同采取的行爲方式和思想方法(ways of behaving and thinking)。其叁,“文化”作爲一種方式或方法必然會滲透在人們的各種行爲和思想中,也必然會反映在人們創造的各種物質形態中,所以這些事物就不但包含了文化的屬性,而且還體現了文化的屬性。但是,滲透在行爲、思想中和反映在物質形態中的、屬于文化屬性的“方式”、“方法”,並非行爲、思想、物質本身。因此可以說,文化不是一種具體的行爲、不是一種具體的思想,也不是一種具體的物質形態;因此我們不能把某種或某些具體的行爲、具體的思想和具體的物質形態稱之爲“文化”,只能說在某種或某些具體行爲、具體思想和具體物質中“蘊含著”作爲某種方式、某些方法的文化。

  總之,“文化”是一個可以用來涵蓋許多事物和現象的性質的抽象概念,而不是某種具體事物和現象的代名稱。如果我們可以把某種事物或現象看作是一種“文化”的話,並不是說這種事物或現象就是文化本身,而是指在這種事物或現象中包含了可以稱之爲“文化”的某種屬性。同理,音樂就是音樂,而不是任何其他事物;說音樂是一種文化,並不是說音樂形式本身就是文化,而是指在表現爲音樂形式的這種事物中包含了或隱含著文化的屬性。英國著名音樂人類學(亦即民族音樂學)家約翰・布萊金(John Blacking)也堅持這樣的文化觀,並以此闡述了音樂與文化的關系。他明確指出:

  用來演奏音樂的樂器、樂譜、譜式並不是人們創造的文化,而是文化的表現形式,是社會和文化過程的産品,是作爲社會成員的人的能力和習得行爲的物質結果。我們“看”不見文化,我們只通過觀察從形式的規律中和事物的區別中去推論它。

  人類學家格爾茲在闡釋他的文化觀時,同樣也援引了音樂現象的例子表明了同樣的觀點。他說:

  如果我們以一首貝多芬的四重奏爲例,作爲雖無可否認地特殊但對我們來說很能說明問題的文化標本,我認爲沒有人把它和它的樂譜混爲一談;把用來演奏它的技藝和知識與演奏者和聽衆對它的理解,混爲一談;也沒有人(順便提請注意)把簡單論者和物化論者對它的理解,與對它的演奏,或與某種超越物質存在的神秘存在,混爲一談。……但是,大多數人在叁思之後都會同意這樣的結論:貝多芬四重奏曲是在時間上展開的聲音結構,是協調的模式化聲音序列――一句話,就是音樂――而不是任何人對任何事物的知識或信仰,包括演奏技藝。

  當然,上面列舉的一位音樂人類學家和一位人類學家異口同聲地說樂譜、樂器甚至音樂都不是文化,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認爲這些事物與文化無關,而是說這些事物並非文化本身,它們是文化的表現形式;是“文化的標本”;是“社會和文化過程的産品”;一句話,它們是具有文化的屬性的事物――但不是屬性本身,所以不是文化,而是文化屬性的形式顯現。

  根據這樣的認識,我們就上面討論的音樂與文化這兩個關聯概念之間的辯證關系所能得出的結論就是:由于所有的音樂毫無例外地都具有文化的屬性,因此我們說“音樂”是文化的音樂(亦即如梅氏所言:作爲文化的音樂);由于所有包含在音樂中的文化屬性都必然外化爲具體的音樂形式,因此我們說“文化”是音樂的文化(即如梅氏所言:音樂是文化)。

  根據“音樂是文化的音樂”和“文化是音樂的文化”這一“音樂一文化”辯證關系,現在我們可以重新審視梅裏亞姆早年爲什麽叁易其說,逐步更改涉及音樂與文化關系的一系列概念的原因了。當梅裏亞姆最初把民族音樂學定義爲“研究文化中的音樂”時,其原意是說應該把音樂放入文化之中進行研究。但這一說法確實會在概念邏輯層面模糊了音樂與文化的關系,也會因此而誤導後人對音樂與文化關系的理解。因爲音樂不僅在文化中,而且文化也在音樂中。可能梅氏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後來兩易其言,不斷變化著音樂與文化的關系的比重,或改稱“研究作爲文化的音樂”,或直言“音樂是文化”。究其原因,可能是他自己也感覺到只強調“文化中的音樂”不足以說明音樂與文化的深層關系,因此才會不斷否定前說,改進概念表述,以此加深對音樂和文化關系的認識。無論怎麽說,梅裏亞姆這位西方民族音樂學的導師,以他敏銳的思路和先見之明,把這門學科引出了只囤于音樂形態研究的胡同,引向了開放性音樂文化研究的大道。盡管他的文化觀曾經給我們設置了概念的陷阱,盡管從他那功能主義的、實證論的思維方式中我們很難走出理解音樂與文化關系的困境,但是,如果我們沿著文化符號學、解釋人類學的新思路繼續前行,音樂與文化關系的清晰脈絡已經開始展現在我們面前了。

民族文化與民族精神之間的關系是:民族文化的力量,集中表現爲民族精神的力量 ,中華民族精神深深植根于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之中。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曆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本民族特點的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飲食、衣著、住宅、生産工具屬于物質文化的內容;語言、文字、文學、科學、藝術、哲學、宗教、風俗、節日和傳統等屬于精神文化的內容。民族文化反映該民族曆史發展的水平。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精神支撐,是民族優秀文化的精華,是推動青年學生實現理想、追求人生目標的精神支柱,是促進青年學生立志成才、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精神動力,在青年學生思想道德建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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